謊報權狀遺失 9旬翁判緩刑

案例
(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3日電)一名90歲的陳姓老翁為讓長女單獨繼承房屋,為免其他子女來搶,立遺囑還不夠,甚至謊報所有權狀遺失再申請補發,將房屋賣給長女。法院日前將他判刑,並給予緩刑2年。

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,陳姓老翁與妻子於民國54年間買下位於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上的某房屋及土地;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狀都由陳妻保管。

陳男希望長女能在他死後獨自繼承房屋,於958月間立遺囑,但擔心其餘4名子女可依法主張特留分,因此改以買賣方式達到讓長女獨自繼承房屋的目的。

陳男於同年825前往地政事務所向承辦人員謊稱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狀遺失,立下「書狀滅失切結書」後申請補發。陳男於98年間與長女簽訂買賣契約,以新台幣1876萬多元賣給長女,並完成移轉登記。
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陳男素行尚佳,犯罪時年滿80歲可依法減刑,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他3月徒刑、減為115,得易科罰金。審酌他的犯罪動機及犯後坦承犯行等,給予緩刑2年,全案還可上訴。

處理方式
1.權狀沒有遺失,千萬不要去申報遺失,因為要申報遺失的時候,你就必須填寫一份切結書,切結你的遺失是真的。但事實上你卻沒有遺失,只是寄放在別人的地方,而且事實上你也知道。所以當你填下切結書的同時,你就已經觸犯了1.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罪。2.偽造文書罪。

2.所以如果你的權狀沒有遺失,就千萬不要去申報遺失。但如果你是真的忘了放在那裡,那你當然可以申報遺失,請領一張新的權狀。自然是沒有問題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