父債子還時代結束,夫債妻還時代來臨


夫拋家10餘年 妻須代還1200萬欠款

案例:
銀行請求剩餘財產分配

〔自由時報記者謝銀仲/嘉義報導〕嘉縣一名郭姓婦人,丈夫在10幾年前拋妻棄子,到外花天酒地,後因投資股票失利,積欠某銀行1200餘萬元債務,因雙方早已不相往來,郭婦並不清楚丈夫經濟狀況,最近莫名收到法院查封拍賣財產通知,讓她辛苦了10多年存錢買的房子和財產都無法得到保障,她認為民法關於夫妻財產的規定,不盡完善健全,對弱勢、無辜的一方不公平。


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3項在965月修正實施後,原只有夫妻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專屬權刪除,換言之,債權人得依民法第1011條先向法院請求宣告夫妻財產改用分別財產制,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向法院請求代位債務人向其配偶主張要求剩餘財產之分配。

該法令修改以來,全國各地法院家事法庭,陸續接獲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配偶請求清算財產案件暴增,尤以先生在外積欠債務,因名下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,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標購壞帳的資產公司等債權人代位行使「夫妻財產差額請求權」情形最普遍。

妻獨扛家計買房遭查封

郭婦說,她和丈夫10餘年不相往來,靠著白天替人修剪指甲,晚上到夜市打工,撫養3名子女,好不容易,辛苦10餘年才有自己的家,但如今受到丈夫拖累,又要回到租賃生活,因該項法令致使一家連生活和財產都無法得到保障,讓人難以接受。

律師蕭道隆表示,民法第1030條之一修正後,夫妻財產請求權已不具專屬性,當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不但繼承人可以代為主張,連債權人也可以替夫或妻代位行使夫妻財產差額請求權,法官明知法令對弱勢無辜配偶不公平,但惡法亦法,仍須依法做下痛苦判決。為確保妻或夫彼此權益,建議夫妻到法院申辦分別財產制,以免後患無窮。

處理方式:

1.找立法委員陳情,給法務部壓力,希望能趕快修法,給弱勢者的一個公平,這樣也可以讓  銀行可以收歛一點,不要逼債逼得那麼兇。
2.千萬不要去辦理離婚或辦理分別財產,如果這樣做,正好給銀行省去告你的時間,直接就可以去法院請求查封配偶的財產。